多多28訊 賀女士下單網購4件衣服,共計576元,后來覺得發(fā)貨時間長,在尚未發(fā)貨的情況下,向商家提出退貨,商家以店鋪內商品頁面中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不予退貨。在雙方協商無果后,賀女士向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投訴。
要塞分會工作人員接訴后迅速展開調查,發(fā)現該網店內部分商品標注“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字樣,但所售商品均為家居日用百貨等普通商品,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
分會工作人員指出,經營者店堂告示“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屬于霸王條款,視為無效。要塞分會工作人員對商家進行了普法教育,提醒當事人要學法用法、守法經營,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告誡其不可隨意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范圍,不得剝奪和限制消費者享有的退貨權利,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經調解,商家同意退貨,全額退還貨款。
該店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其立案查處。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fā)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來源:江陰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