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 劉文新)重慶石柱縣業(yè)主馬培中、王定秀的新房超過649天沒有拿到房屋產權證,將開發(fā)商訴至法院。日前,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裁定石柱縣新視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馬培中、王定秀逾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違約金48867.23元。
2015年10月3日,馬培中、王定秀與新視野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新視野·濱河曉月”(系預售商品房)一套,總房價376481.00元,馬培中、王定秀一次性付清所有購房款。
該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如因甲方(新視野房地產公司)的責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的……甲方按日向乙(馬培中、王定秀)方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雙方于同日簽訂《合同補充協(xié)議》,第九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屬預售商品房的,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共同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xù)。
2015年10月7日,馬培中、王定秀辦理接房手續(xù)。截至2017年10月25日,新視野房地產公司仍未向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和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也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
馬培中、王定秀將新視野房地產公司訴至石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新視野房地產公司立即為其購買的房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并支付馬培中、王定秀逾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違約金48867.23元(376481.00元×649天×0.02%,自2015年12月6日計算至2017年9月15日止)。
石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約定,新視野房地產公司應當在房屋實際交付之日(2015年10月7日)起60日內即2015年12月6日前,向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資料并取得土地登記受理單,而新視野房地產公司至2017年10月25日尚未提交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其行為構成違約。違約天數(shù)從2015年12月6日起計算至2017年9月15日止,共計649天,即違約金為:48867.23元(376481.00元×0.02%×649)。
日前,石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新視野房地產公司支付馬培中、王定秀逾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違約金48867.23元。
新視野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