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訊 據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的《湖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吳興分局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處罰情況》,湖州雄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被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吳環(huán)罰﹝2019﹞8號)顯示,2019年3月20日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湖州雄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當事人)在電線電纜生產過程中存在機廢氣產生事實,當事人雖配備有一套活性炭加光氧催化廢氣處理設施,但檢查時光氧催化裝置未開啟,造粒線二號線未接入廢氣處理設施,導致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吳興分局責令其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83000(捌萬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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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湖州雄鑫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湖吳環(huán)罰﹝2019﹞8號 | 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2019年3月20日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在電線電纜生產過程中存在機廢氣產生事實,當事人雖配備有一套活性炭加光氧催化廢氣處理設施,但檢查時光氧催化裝置未開啟,造粒線二號線未接入廢氣處理設施,導致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 罰款 | 1、責令改正; | 8.3 | 2019.04.24 | 2019.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