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訊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8號)。
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8號)
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涉及我區(qū)2批次食品不合格,F(xiàn)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重慶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萬民!迸啤皩幭蔫坭健保ㄉa日期:2023年2月20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萬民!迸啤皩幭蔫坭健保ㄉa日期:2023年2月20日),其中克百威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19日將《檢驗報告》(No:A23SZ01361)送達當事人,并督促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萬民!迸啤皩幭蔫坭健。當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以162元/千克的價格從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農戶手里購進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寧夏枸杞”食品原料7.5千克,并于2023年2月20日對上述購進的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封裝,共計生產封裝30袋(250克/袋)上述批次抽檢不合格的食品,其中,10袋用于抽檢,20袋被本局執(zhí)法人員扣押,未發(fā)現(xiàn)有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流出記錄,故不需要對上述不合格食品執(zhí)行召回程序。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19日將《檢驗報告》(No:A23SZ01361)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2023年04月27日,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的“萬民福”牌“寧夏枸杞”的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成生產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生產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上述食品共計30袋,已銷售10袋(抽檢用),剩余20袋未銷售,已經銷售的上述食品貨值金額490元,不足1000元,違法行為未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損害,無社會影響,認為符合《重慶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和《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guī)定的減輕情節(jié);案發(fā)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機構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能夠積極整改,如實陳述違法行為,認為符合《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并非主觀故意;受疫情影響,近幾年,當事人經營虧損嚴重,已瀕臨破產,依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該案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等情節(jié),綜合上述裁量因素和情節(jié),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涉案抽檢不合格的該批次“萬民!迸啤皩幭蔫坭健20袋;
2.沒收違法所得490元;
3.罰款8000元。
二、沙坪壩區(qū)鳳敏超市經營的“利合+圖形+字母”合川桃片(生產日期:2023-05-22)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沙坪壩區(qū)鳳敏超市經營的“利合+圖形+字母”合川桃片(生產日期:2023-05-22),其中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DBS50/023-2014《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合川桃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03日將《檢驗報告》(No: SBJ23500000341732892ZX)送達當事人,并督促該單位公告召回該批次“利合+圖形+字母”合川桃片。該單位于2023年06月01日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留存相關憑證、檢驗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03日將《檢驗報告》(No:SBJ23500000341732892ZX)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2023年07月13日,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菌落總數(sh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持續(xù)10日以上不足1個月,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暫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失,且當事人主動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會影響。根據(jù)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符合“減輕”的裁量等級,符合減輕處罰情形。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9.4元。
2.罰款5000元。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4日下達處罰決定書(渝沙坪壩市監(jiān)處字〔2023〕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