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訊 9月27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2023年區(qū)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揚州市邗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2023年區(qū)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現(xiàn)將我局關于公布2023年區(qū)級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的通告(第五期)有關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邗江區(qū)莊原銘果園店的咸味蔬菜餅
(一)2023年5月10日抽檢的咸味蔬菜餅,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應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二、邗江區(qū)小青蛙百貨店的谷道仙9+9能量棒(海苔味)(膨化食品)
(一)2023年5月10日抽檢的谷道仙9+9能量棒(海苔味)(膨化食品),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谷道仙9+9能量棒,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膨化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免于處罰,給予教育。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三、揚州市邗江公道鎮(zhèn)林源日雜批發(fā)部的步步糕(冷加工、熟粉類)
(一)2023年5月8日抽檢的步步糕(冷加工、熟粉類),經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采購并使用的“步步糕”不合格的檢驗報告(№:ZQJY-2023-W0511214),報告中顯示:經抽樣檢驗,菌落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四、邗江區(qū)愛尚生活精品超市的豇豆
(一)2023年5月19日抽檢的豇豆,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經營的豇豆中噻蟲嗪項目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值,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豇豆的違法行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五、揚州市邗江汊河立祥經營部的豇豆、韭菜
(一)2023年5月10日抽檢的豇豆、韭菜,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噻蟲胺實測結果1.05(技術要求≤0.2),判定結果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六、麥德龍商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揚州邗江商場的姜
(一)2023年5月10日抽檢的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的生姜噻蟲胺實測結果1.05(技術要求≤0.2),判定結果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應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七、邗江區(qū)樂宜購超市的韭菜
(一)2023年5月9日抽檢的韭菜,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的韭菜腐霉利實測結果0.35(技術要求≤0.2),判定結果為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應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八、揚州市邗江方巷祥生超市的紅豆冰糕
(一)2023年6月9日抽檢的紅豆冰糕,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應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九、利群商業(yè)集團華東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揚子店的白芝麻蘇打餅干
(一)2023年5月5日抽檢的白芝麻蘇打餅干,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餅干》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2023年9月27日